根据学校评定国家奖学金文件规定: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现将有关量化办法规定如下,请各年级遵照执行。
1.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加10分/次、5分/次、2分/次。
2.荣誉称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加4分/次、3分/次、2分/次、1分/次。
获得社会工作奖学金的以校级荣誉称号按1分/次加分,不再以奖学金名义重复加分。
3.参评学年每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名次分:第一名加20分、第二名加19分、第三名加18分,以此类推到第二十名加1分。
4.公开发表论文:核心期刊4分,一般期刊2分,增刊1分。(期刊级别以学校科研处的认定为准,增刊必须是核心期刊的增刊)
5.科研创新:在评选年度内有科研创新项目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的立项分别加4分/次、2分/次、1分/次;国家级、省级、校级结题分别加5分/次、3分/次、2分/次;
同一项目在参评学年度内如有立项和结题的情况,按结题加分。
6.其它获奖: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加4分/次、3分/次、2分/次、1分/次。
第一名或一等奖加相应等级的满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第一名的80%,第三名或三等奖加第一名的60%,第四名加第一名的40%,第五名加第一名的,第六名加第一名的10%,之后名次不加分。
校级的获奖中以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四川师范大学或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名义颁发的证书为准;国家级、省级的获奖以证书中盖章单位至少有一个是官方部门或官方协会为准。
7.申请加分的奖项或成果,如果系个人单独完成,则由作者取得相应全部加分,如果系两人或多人合作完成,则按照以下原则分配该项目加分。
两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5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45%的加分。
三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40%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排名第三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
四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排名第三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20%的加分;排名第四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15%的加分。
五人及五人以上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的2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的20%的加分;其余完成人均分该奖项的55%的加分。
有团队合作获奖的,若没有排序,按该项目得分/成员数的平均分来算。
8.所有加分事项均发生于参评学年度以内,以申报截止时所上交证书或学校备案为准。
注:
1、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以上方案享受解释权。
2、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量化加分办法参照以上方案。
教育科学学院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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