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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本科生导师管理规定
时间:2011-06-21 14:55:13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查看:1716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本科生导师管理规定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院各本科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遴选

导师遴选条件不低于学校对本科任课教师资格的要求,各专业所有专任教师原则上都应是导师。有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记录或其他处分者,不具备导师资格。

二、导师职责

导师应在以下方面认真负责地指导学生。

(一)常规指导

关心爱护学生,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每学期对学生的面对面指导不少于3次(需做指导记录)。指导学生的业务学习,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关心学生素质的提高,给学生提供心理、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帮助。

(二)基础训练和方法指导

指导学生了解、熟悉教育实践,帮助学生联系课堂观摩或见习学校,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鼓励学生参与导师主持或主研的课题,指导学生指定合理的读书计划。

指导学生完成1篇规范的文献综述和1篇合格的毕业论文。

(三)生涯规划

教学生学会自我剖析,做到“两个务必”:务必让学生找准一个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方向;务必协助学生制定一个个性化的修习计划。

三、督导办法

1、导师在每个学年结束前一周,务必将《导师指导情况登记表》和学生的学习成果等材料统一上交到教务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导师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学院以课时津贴方式支付导师劳酬,对认真负责且指导效果良好的导师进行额外奖励。导师职责未完成的,酌情扣除部分导师劳酬,扣完为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督导组。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一一年三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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